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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业务

时间:2017-03-05 08:22:39

  对于外观设计侵权判断,首先要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为了更明确地反映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又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理解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诉讼中,应当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说明其外观设计的独创部位及内容。

  确定“设计要部”的方法较好地解决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对那些仅起功能、效果作用,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的排除问题,同时也有效解决了外观设计保护中对于那些通用性设计部分和元素的排除问题。在认定设计要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中,明确写明了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发计要点的,应结合该要点确定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部。

  (2)对于设计要部的认定,一方面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特别是要注意权利人对设计要部的主张,另一方面也要结合该外观设计的具体情况,对于外观设计中的功能性部分、通用性部分予以排除,综合认定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部。

  (3)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比对时,一般采取“要部比较、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其中整体观察的结果对于侵权成立与否起到重要的作用。

  (4)设计要部的相同或相近似,并不直接导致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专利设计的相同和相近似。只有当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要部是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或者设计要部虽然不是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但产品在整个外观上相同或相近似时,才能够认定侵权成立。如果设计要部在产品外观中占的比例很小,不足以影响产品的整个外观时,虽然设计要部相同或近似,但产品的整个外观与权利人的专利设计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也不能认定侵权成立。

  (5)对于设计要素较少,难以区分多个设计要部的专利设计,不再适用“要部比较”的方法,而直接进行“整体观察”。

  (6)对于设计要素和设计要部过多的外观设计,如摩托车产品的外观设计,区分设计要部,并对要部逐一进行比对的结果,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参考价值很小。此种情况下,“整体观察”结果将对侵权是否成立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7)在确定“设计要部”时应对功能性、通用性的设计部分或设计要素进行适当的排除,而进行“整体观察”时不需要再对上述设计部分和要素进行排除。也就是说,这些部分对产品外观整体美感所产生的影响,也将对侵权成立与否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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