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律师业在社会现代化的总体背景下所呈现的发展.运动及其趋势,可以说是在更高层次.卜发生的·种超越水上法律x化传统—从而使这种传统不得不再次回归于一种潜在状态—的运动。这种运动以律师业回归社会并在社会中形成与其职业使命和专业化要求相适应的自治自律机制为获木内容,囚此它在总体上表现为一个完整的社会化进程,具休则’可以将其概括为前后相继、互相依存的两部分内容:一是在律师业与国家(相对于社会)的关系上发生的以律师业逐渐脱离对国家经费和编制的依赖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化运动;二是在律师业与社会(包含国家)的关系上发生的以形成律师业自治自律的管理机制为目的的行业化运动。
其一,世界各国尽管国情不同,但要建立现代的民主法治社会,就应该了解和重视这种社会在制度设一计上的规律性和合理性.现代律师业作为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种设计,其At本属性就是社会化和行业化。社会化是相对于把律师业纳入闰家公职范围或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言的。律师业社会化的必要性可以从两个方而加以肯定:一方面,律师业是专门从事
法律服务的行业,而按照现代法治社会中国家和社会的二元构造,“国家没有必要也很难把提供一切法律服务作为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是在尊奉民权的Ilk础.七构筑的法治
社会,从民权保护的角度看,一个不属于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系统而且有权专门从事法律活动的独立的律师业,更适宜于监督和对抗权力的滥用,也更能现实有效地防止权利自身因滥用而变质和丧失。“与其他许多职业,一样,律师业的行业化是分散运作的律师业为加强职业内部的联系和交流、形成一种整体的力量以强化自身对社会的交涉力和影响力而表
现出的一种自我整合过程。所不同的是,由于律师的职.业活在复杂的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高度专业化,以及律师对当事人、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对社会所应负的责任,使得律师业在自身的组织和管理上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自律性。这也可以视为社会与律师业之间所达成的一种“交易”,即给律师业自治自律的“特权”,以便律师业能实现其职业使命,造福于社会.
其二,中国律师业的社会化和行业化,意味着在广泛的社会结构范IT4内而非原先的国家权力结构范围内重塑律师制度和律师业,因而不仅需要各种阶段性设计,而且还要有一种系统的构想。当中国律师业最终从国家公职范围中脱离出来从而彻底割断与国家权力相连的“脐带”后,失去国家权力背景或依托的这一职业能获得足够的资源去实现自己维护民权、促进法治和实现社会正义的职业使命吗?中国律师业能在现有行业状况的基础上取得行业化的较理想状态吗?社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重塑律师制度和律师业,需要与其密切相关的一些环境囚素有什么对应的变化呢?这些方面的问题都是应该通盘考虑的.从许多现代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已们郡是在其社会的制度构架的设计之初就把律帅制度作为其中的有机部分子以安排,这种安排通过律师业与周围社会环境的长期磨合,遂转化为一种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同并包含律师业在各方面活动的现实合理性的职业传统。相比之下,,卜国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重塑,面对的是社会制度构架的既成格局,而且还有历史传统方面的诸多障碍。因此,人们必须抓住律师法制定的契机,从立法上对律师业作出与其积业使命相适合的定位,少手提供必要的保阶,7同时,还要考虑律师业发展的现状及其自我拓展的能力。在这里,单纯的法律眼光显然是不够的,还要有一种社会学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