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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09 16:56:39
在国际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裁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作出裁判的外国法院有管辖权。其管辖权一般是根据承认和执行地国家的内国法为标准来确定的。
2.诉讼程序公正。内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判时,要对其作出判决的诉讼程序公正性进行审查,如败诉方应当得到合法传唤,从而出庭陈述了自己的主张;败诉方在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得到适当的代理等。如不满足这些要求,就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
3.外国法院裁判是确定的裁判。对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都作出终局的裁判,并且要遵从既判力规则,即该裁判不能为外国法院随意撤销。
4.外国法院裁判是合法的裁判。运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外国法院裁判不能在内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5.外国法院裁判不能与其他有关的法院裁判相抵触。
6.外国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这里是以被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为依据来确定的。
7.一般需要存在条约或者互惠关系。
8.不能与内国法院所在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